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當下,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消防安全關乎每位老年人的生命安全。這類場所人員行動能力較弱、疏散難度大,消防安全設計和管理需格外嚴格。本文從建筑分類、防火設計到設施配置、安全管理,全面梳理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消防安全要求。
一、建筑基礎屬性規范
(一)建筑分類與耐火等級
本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是指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 450—2018中床位總數(可容納老年人總數)大于或等于20床(人),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其他 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設施或場所,如老年大學、老年活動中心等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
本規范條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3種形式,即獨立建造的、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和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耐火等級方面,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對于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或獨立建造的大型老年人照料設施,因其風險較高,耐火等級一級。
(二)高度限制要求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高度限制嚴格: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應大于 54m,嚴禁建設超高層建筑。確需布置在五層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需滿足特定防火條件。
二、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一)平面布置要求
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負二層及以下。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 30 人。
在樓層分布上,生活照料單元、醫療護理單元等核心功能區應相對集中,且遠離廚房、鍋爐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區域。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宜過大,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和救援。
(二)防火分區與分隔設計
防火分區劃分需嚴格遵循規范:多層老年人照料設施每個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為2500㎡;高層老年人照料設施為1500㎡。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增加 1 倍。
與其他區域分隔,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不同功能區域(如生活區域與醫療區域、公共活動區域與輔助區域)之間應進行有效分隔,分隔處的門應采用甲級或乙級防火門。
三、疏散設計規范
(一)疏散樓梯與出口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高層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多層應不低于封閉樓梯間;各層疏散樓梯間的門應不低于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當位于走道盡端時,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活動場所,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且建筑面積不大于50㎡,可僅設置1個疏散門。
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人數不大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可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二)疏散距離與寬度
疏散距離需嚴格控制:
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25m。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20m。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0m。
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疏散距離可增加 25%。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疏散寬度應按人數計算,百人疏散寬度指標:不超過3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為0.75m / 百人;4層及以上老年人照料設施為1.0m / 百人。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1.1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0.9m。
四、建筑材料與裝修要求
(一)外墻保溫系統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外墻、屋面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不應低于A 級。
(二)內部裝修標準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
避難走道、避難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公共廚房。
五、消防設施配置規范
(一)滅火設施
?滅火器配置:老年人照料設施屬于 A 類火災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床位超過50間,應配置 MF/ABC5 型或更大規格的干粉滅火器,每個計算單元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 2 具,每個配置點不應多于 5 具。
?室內消火栓及軟管卷盤:室內消火栓應保證有 2 支水槍的同時使用,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于 10m,高層不小于13m。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二)自動滅火與報警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全面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危險等級不低于輕危險級級。系統應采用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應選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布置時應保證覆蓋所有房間和區域。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應急廣播的音質應清晰,音量應可調。在揚聲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更大 設置間距、距地面1.5m~1.6m處,應急廣播的A計權聲壓級應大于60dB,環境噪聲大于60dB時,應急廣播的A計權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聲光警報裝置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更大 設置間距、距地面1.5m~1.6m處,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大于60dB,環境噪聲大于60dB時,聲警報的A計權聲壓級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在正常環境光線下,警報器的光信號在警報器生產企業聲稱的更大 設置間距處應清晰可見。
六、避難間設置要求
(一)基本設置規范
3 層及 3 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 1 間避難間,其凈面積不應小于 12㎡,避難間不應在可燃物庫房、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等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貼鄰。避難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門應能自行關閉,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3部病床梯對面布置,其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24m2~30m2。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
(二)內部設施配置
避難間內消防設施配置需齊全:應設置備用照明(不低于正常照度)、疏散照明(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10lx)和疏散指示標志;避難間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避難間內不應敷設或穿過輸送可燃液體、可燃或助燃氣體的管道。
七、外窗與消防救援設施
(一)外窗設置要求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如防盜網等),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或破拆。窗臺距地面高度低于 0.8m 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不應低于 0.8m。
老年人照料設施避難間的外窗應不低于乙級防火窗。
(二)消防電梯
?消防電梯:5層及以上且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第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設置消防電梯,每個防火分區可供使用的消防電梯不應少于1部。消防電梯前室 應能在所服務區域每層停靠;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在消防電梯的首層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標識和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要求。
八、供電與應急照明要求
(一)供電要求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用電負荷應為一級,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消防用電負荷應不低于二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消防潛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二)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
避難間內應配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疏散照明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10lx。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常亮,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九、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精煉版)
養老機構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等法律法規與強制性標準,規范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1)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1)健全責任體系
建立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內部各部門負責人為該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重點單位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護理、保安、廚師等各崗位員工對本崗位消防安全負責。
2)完善制度規程
制定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管理、設施維護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值班操作、燃氣使用、應急演練等操作規程,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3)明晰多方責任
與其他單位共用建筑時,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及共用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在合同中約定責任內容并督促配合。
(2)規范場所安全設置
1)合法合建要求
設置在合法建筑內,嚴禁位于易燃易爆場所、廠房倉庫等建筑內。除附屬庫房外,不得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2)嚴格分區分隔
與同一建筑內其他單位進行防火分隔;廚房、配電室等設備用房需單獨設置或與其他區域防火分隔。
3)合規樓層布置
樓層分布及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等具體布置,需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3)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1)強化設施管理
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規范標識并標明使用方法。定期自行或委托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嚴禁損壞、挪用或擅自停用。
2)保障疏散暢通
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常閉式防火門保持關閉,常開防火門火災時能自行關閉且有信號反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完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設柵欄,外墻窗口等部位柵欄需能從內部開啟;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配備輪椅、自救呼吸器等輔助器材。
(4)嚴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1)規范用電管理
使用合規電氣設備,由專業人員敷設安裝維修線路設備。悶頂和封閉吊頂內配電線路采用金屬導管或槽盒布線,開關插座等靠近可燃物時采取隔熱散熱措施。電熱器具與可燃物保持安全距離,嚴禁超負荷用電和私拉亂接。定期檢查維護電氣線路設備,用電量大房間可設電氣保護裝置限定負荷。設置電動車輛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嚴禁在室內、安全出口等處停放充電。
2)嚴控用火管理
室內活動區域和廊道禁止吸煙、燒香及明火照明取暖。艾灸等需明火的中醫療法應有專人看護;電焊等明火作業需辦理審批手續,由專業人員實施并全程專人看護,作業前后清理可燃物。
3)加強用氣管理
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器具和氣瓶,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地下室、高層建筑內廚房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50Kg 以上液化石油氣容器設建筑外單層專用房間并采取防火措施。廚房灶具、煙道等至少每季度清洗 1 次,定期檢查保養燃氣燃油管道。
4)規范裝修與設備管理
裝修需審批,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或改變疏散門方向、減少安全出口,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禁用聚苯乙烯等低等級材料。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符合規范,節慶裝飾不大量用易燃材料且遠離用火用電設施。內外部及屋面保溫材料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定期維護大型醫療設備,操作人員遵守規程。中心供氧系統供氧站遠離火源熱源,設手動緊急切斷裝置,高壓氧艙排氧口遠離明火,供氧用氧設備不沾油污。核磁共振機房配置無磁性滅火器。
5)嚴格值班與檔案管理
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需 24 小時雙人值班(符合地方法規可單人),值班人員持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并熟悉操作規程。接到火災警報確認后,立即報警并報告負責人,啟動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專人管理,全面反映消防安全情況并及時更新。
(5)做好安全隱患自查自改
1)定期巡查檢查
明確人員定期巡查檢查,老年人居室等重點部位白天至少巡查 2 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 1 次,夜間至少每兩小時巡查 1 次。每月及重要節點前至少開展 1 次防火檢查,做好巡查檢查記錄。
2)突出巡查檢查重點
巡查重點包括用火用電用氣違章情況、疏散通道出口暢通性、應急照明標志完好度、防火門狀態、消防設施器材有效性等。檢查重點涵蓋制度落實、線路設備維護、通道場地水源情況、隱患整改、員工技能掌握等內容。
3)及時整改隱患
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無法當場糾正的形成清單建立整改臺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改期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6)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1)制定完善預案
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組織機構、處置程序等內容,考慮特殊時段影響,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明確專門疏散安置措施和負責人員。
2)定期開展演練
每年至少組織 1 次消防演練,重點單位每半年 1 次。檢驗火警報告、火災撲救、疏散及設施使用等情況,通知老年人參與,演練后總結完善預案。
3)加強應急力量
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裝備器材,重點單位可建微型消防站。接受消防救援站指導,與周邊應急力量聯勤聯動。
(7)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1)開展員工培訓
每半年至少 1 次全體員工培訓,新上崗或換崗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志愿消防隊等人員組織經常性業務學習。培訓內容包括法規制度規程、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設施器材使用方法、報警疏散自救技能、預案內容等。
2)加強老年人宣傳
通過標語海報、視頻活動等形式向老年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重點提示火災危險、疏散路線、用火用電常識及滅火器材位置使用方法等。
全托、日間照料等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含農村幸福院)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同時廢止。